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反家暴: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徐伟

  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

  案例: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开庭前
  “你再敢和我烦,就打你!”
  话音未落,刚刚为点小事吵架的丈夫许某一巴掌就扇在妻子陈某脸上。之后,许某抄起身边的木棍向妻子砸去……眼睛红肿,满身瘀痕,妻子陈某承受着“人间地狱”般的折磨。
  这绝不是电视剧里的虚拟镜头,而是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个真实案例。
  今年7月22日,崇安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诉丈夫许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陈某诉称,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有一女。陈某产后半年,许某就对其大打出手,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拳脚相加”。
  “在立案后的第二天,法官见到了受害方陈某,从两臂的青紫可以看出,陈某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崇安区法院副院长傅俊平告诉记者,陈某还向法官提供了伤照、就诊病历,以证明其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多次恳求能否帮帮她,让她早日脱离家庭暴力的阴影。
  受害方陈某遇到的困境,也同样是审理多年婚姻案件的法官们一直想要破解的难题。
  据了解,我国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无疑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很好的指导“老师”。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陈某,今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该裁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意义: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保护
  傅俊平说,“在审理指南中,我们找到了这起个案的应对办法。”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施暴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傅俊平说:“我们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法律理论一小步,司法实践一大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中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亮点:确定家暴类型,举证责任转移
  审理指南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
  “第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说,过去,人们往往把殴打、辱骂等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实,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的“成员”。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悲剧频频发生: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牺牲事业,为丈夫分忧解难,到头来丈夫另有新欢,抛弃原配。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却因没有创造财富而不能或少分财产。
  “遇到此类事情,过去人们只能用道德予以谴责,但是对丈夫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惩戒。”相关人士说,如今,审理指南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明确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过去,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也使得受害方取证困难,难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针对这种情况,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记者获悉,经过实践和探索,完善后的审理指南将有可能成为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 
  据《法制日报》